清代不贪为宝花钱:67.34~68.18*4.55~4.93mm 《左传·襄公十五年》载: 宋人或得玉,献诸子罕。子罕弗受。献玉者曰:“以示玉人,玉人以为宝也,故敢献之。”子罕曰:“我以不贪为宝;尔以玉为宝,若以与我,皆丧宝也,不若人有其宝。”不贪为宝四字由此而来,意思是表示以不贪为可贵、崇高,也表示廉洁奉公之意。
此品大型花钱,从形制看当为清代花钱,有云贵之风,体型硕大,铸造精美,取“不贪为宝”,当为清廷警示官员勿贪而铸,与当下举国反腐之势相得益彰,不失为反腐之教材。美品,估价:100000元以上,起拍价:50000元,最终成交价格55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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