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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会前的流程
1拍卖计划
每年年初,由业务部门结合上年度拍卖的情况,制定本年度的拍卖计划,包括拍卖会场次、拍卖会时间以及拍卖会的主题,由公司分管经理审核,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
2拍卖会的作品征集
2.1根据拍卖计划时间表安排,拍卖会的作品征集应提前三个月的时间启动。征集作品可结合 多种形式,包括群发短信、媒体发布征集公告、上门征集等多种方式。
2.2所有征集的作品,业务人员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书》,委托拍卖合同中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 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 拍卖标的作者/年代、名称、质地、形式、尺寸、数量、保存状况;
—— 委托人提出的拍卖标的保留价;
—— 拍卖的时间、地点表述;
—— 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 拍卖标的的鉴定;
—— 佣金、费用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执行公司的统一规定,如特殊情况需事先获得公司批准,财务组拍前对特殊事项进行汇总);
——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 拍卖未成交的有关事宜;
—— 有关保密事项的约定;
—— 违约责任,包括因委托人中止或终止拍卖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约定;
——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3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应在委托拍卖合同中提供委托人的结算帐号(拍卖会后的结算以此帐号为准),拍卖人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身份证明:
——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或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加本人签字);
—— 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合法的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
—— 代理人委托拍卖标的的,必须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
2.4拍卖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该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并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该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人与委托人应准确、清晰、完整填写合同的各项内容,有附件的合同应在附件中注明主合同编号。
2.5业务人员需核实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身份以及拍卖标的的真实情况,做到“三清四核对”,即看清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和拍卖标的的可能性证明文件是否全面、真实、有效,问清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写清拍卖审核意见;核对身份证件与委托人是否相符,核对委托人对拍卖标的是否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核对拍卖标的是否属于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核对拍卖标的的其他资料是否能够真实的说明拍卖标的的基本特征、基本情况等。
委托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应当保密。
2.6委托拍卖合同应妥善保管,原件存于库房管理员处,复写件存入专门的档案,同时委托合同全部录入拍卖管理系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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